美國簽證的有限停留期和有效期
拿到美國簽證后需要注意在簽證上的簽證有效期 (Expiration Date)與在美國境內的有效停留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簽證有效期 (Visa Expiration)指的是簽證持有者必須在有效期前進入美國。至于簽證持有者在美國能停留多久,是由入境時的 美國邊境保護署 官員決定的,并反映在入境時在護照上的印章。
一般而言,觀光旅游簽證(B-2)的停留期是半年;學生及配偶簽證(F-1/2)的停留期是 D/S (Duration of Status), 即只要 I-20 有效就行;交換學生及配偶(J-1/2) 跟著DS-2019走;而工作簽證及配偶(H-1/4)由 移民局I-797 來定。
商務考察(B-1) 的停留期可以從幾天到幾個月,由 美國邊境保護署 視其考察安排而定。通常 美國邊境保護署 官員依據上述給予對應的停留期,在入境過關時,他們有權給予任何長短的停留。據美國法律,即使持有有效簽證,美國邊境保護署 官員也可拒絕入境。這就是,有的父母入境只給了三個月的停留期,而不是通常的六個月。美國邊境保護署官員犯錯主要集中在 H 簽證入境。錯在將簽證有效期,填成了 I-94 上有效停留期。出現這種情況時應迅即更正。護照有效期也會影響有效停留期。USDHS規定護照的有效期必須長于有效停留期六個月,也就是說有效停留期最長只能到護照失效前半年。
如簽證上寫著:ISSUE DATE: 05SEP2007, EXPRIATION DATE: 04SEP2008, 有效期是一年, ENTRIES 是 M”。 那就是說,簽證持有者可以最遲于 9/4/2008 再次進入美國,如果入境時獲得了六個月的停留,則可合法停留至 3/3/2009.
上面談的是非移民簽證。對于移民簽證來說,都是半年有效,一次入境。沒有停留期間的限制。入境后,綠卡將寄往入境時填寫的地址。在收到綠卡之前離境,需要到當地移民局蓋 I-551 章以作為入境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