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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需要用到商標授權公證書?
2021/01/28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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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標許可是非實體合同,不以公證為必要條件,只要合同有效,在先被許可人就已經取得商標使用權,但商標授權合同的有效性在法律上難以證明,因此經過公證的商標授權合同比未經公證的合同具有更大的安全性。
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公證的在涉及第三人的糾紛面前將蒙受損失,現行《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在兩個許可人都沒有公證的情況下,如果在先的專有許可持有人對善意第三人提起侵權訴訟索賠能否得到支持?
如果同一商標使用權之間存在沖突,則較早取得的同一商標使用權應當優于較晚取得的同一商標使用權,但是后續商標授權糾紛是以商標權人的過錯為基礎的,對于第三人甚至第四人的過錯,有人認為只有不停止侵權才能追究其責任,也有人認為可以責令其承擔賠償損失。
另有觀點認為,第一、第二被許可人的商標許可合同應當受法律保護,因為在商標授權合同中,雙方債權平等,不存在順序關系,效力不隨順序而改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伴隨著權利和義務,兩者必須相輔相成。
商標授權公證書是最有力的法律證據,可以隨時明確其在商標授權糾紛中的地位,對于商標授權爭議,應當以商標授權公證書為依據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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