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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糾紛“樂高力歐”與“樂高”構成近似商標嗎?
2019/01/18 來源:http://www.rubberduckyderby.net 編輯: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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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89512號“樂高力歐”商標(簡稱訴爭商標)由臺山樂高文體公司于2011年7月6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8類“玩具”等商品上。2017年4月24日,樂高公司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后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臺山樂高文體公司不服該裁定,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庭審中,各方當事人圍繞原告“樂高力歐”商標是否與第三人“樂高”等引證商標(簡稱引證商標)構成類似等焦點問題發表了意見并進行了辯論。
原告臺山樂高文體公司訴稱:訴爭商標由原告獨創,是在其商號及在先使用商標基礎上拼合而成的。被告對第三人“樂高”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是否與其共同使用產生較高知名度及是否形成對應關系認定不清。訴爭商標與第三人“樂高”商標共存多年,并未發生混淆情形,原告的注冊使用不會損害第三人權益。另外,訴爭商標一旦被宣告無效,原告將遭受很大損失。因此,請求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提交了答辯意見及相關證據并辯稱:訴爭商標“樂高力歐”完整包含引證商標
“樂高”,二者構成近似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時,第三人已將中文“樂高”商標與外文“LEGO”商標共同使用并使之具有較高知名度,且二者形成一一對應關系。考慮到第三人“樂高”、“LEGO”均系非固定詞匯,其整體獨創性較強,且原告具有知曉第三人及其商標知名度的可能性。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并存,易使相關公眾將其與第三人“樂高”商標相聯系,進而導致混淆誤認。因此,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三人樂高公司則當庭陳述意見稱:同意被告意見,具體陳述如下:一、訴爭商標與其“LEGO”商標構成近似,使用在相同、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二、原告具有搶注商標的惡意,其注冊行為系攀附第三人的知名度。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